
管理条例。
(1)必须突出品牌形象,加盟连锁店的牌匾要按公司提供统一样本制作,店堂布置要按公司要求标准设置,经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。
(2)加盟商在经营活动中,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统一经营方式、临床操作程序及员工行为规范,要认真执行对顾客的承诺,努力创造良好形象,要遵纪合法经营。
(3)经营满一年如遇特珠情况,加盟商想出兑、转让可向公司提出申请,经公司同意,出兑方与承兑方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,公司方可承认、保留继续经营的权力,保证金由承兑方续交,公司返还出兑方保证金。
(4)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出兑,公司将不承认其经营权,不再对该区域进行供货。
(5)加盟商在所规定的区域经营时间不满一周年,该店不允许转让或出兑,如有私自违反,保证金不予返还,并取消经营资格,该区域公司有权另行开发。
(6)经营期间加盟商绝对不准经营其它厂家的同类产品及其它产品,不准使用他人私制的药品和自制药品,必须做到专店专营。如加盟商有违规现象,公司有权终止该合同,停止供货,保证金不予返还。
(7)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之内,加盟商必须在合同中指定的区域开业,逾期不能开业者应提前与公司协商延伸开业期限,最终逾期不能开业者将视为自动放弃,合同失效,保证金不予返还。
(8)加盟商在经营期间不得无故停业,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,经批准方可,但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,如超期按自动放弃经营处理,保证金不予返还。
(9)产品零售价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格,对私自提高物价者,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,并停止供货。
(10)公司售出的产品一律不予退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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